科技创新与研发政策

一、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二、 鼓励购买国际先进研发设备项目
三、 创新型企业认定
四、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六、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七、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八、 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九、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十、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突破项目
一、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产业〔2009〕795号);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zlxz.do)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七)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预计2012年内开工建设。
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申报项目通知附件);
(二)《2012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情况表》(见申报项目通知附件);
(三)企业前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只需网上报)。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一份,纸质版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二、鼓励购买国际先进研发设备项目
政策依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
配套政策: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http://project.shanghai.gov.cn)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3、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的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申报材料及流程:
    1、在上海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或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下载当年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引进设备明细表。
2、专项资金申请书(内容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立项的相关材料;
3、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的发票或合同复印件及入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前两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5、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各一份,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装入文件袋。文件袋封面需注明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全称、联系人、联系手机、传真、Email地址,统一送至:人民大道200号1314室。
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申报表、项目汇总表、引进设备明细表电子版发至zhaoyi@shec.gov.cn。
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网上申报请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或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
三、创新型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号);
《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上海市试点工作方案》(沪府函[2010]44号);
《关于推进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工作方案》(沪科合〔2010〕16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http://www.shtic.com/structure/index.htm)
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一定标准(见当年申报通知及其附件);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4.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5.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每两年获得“创新型企业”称号的需进行复审。
申报材料及流程:
    申报企业登录“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网上办事”系统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栏目,在线填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申请表》,并完成网络报送。网络报送后,由系统生成Word文档,打印盖章,装订成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纸质报送。
 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3)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
(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申报材料及流程:
    申报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发内容和技术创新点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
    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025号);
配套政策: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网上办事窗口:http://www.stcsm.gov.cn/structure/xxgk/ywgz/index.htm
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报材料及流程: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六、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政策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
配套政策: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其它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及流程: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的10位数代码;
  6.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9.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纳税信用等级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10.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网上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
    书面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0]19号)
配套政策: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c.stcsm.gov.cn/
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申报材料及程序: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8、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 
9、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下载。 
八、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政策依据: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
配套政策: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http://project.shanghai.gov.cn)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
申报条件:
详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及流程:
网上申报需登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并递交相关电子文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书面申报需提供与网上申报相一致的纸质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各4份。
附件资料包括:
  (1)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
  (2)证明项目在企业内部或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附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项目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7)申报专题(二)的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以及资金投入计划,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
  (8)申报专题(二)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须由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意见。

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政策依据: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沪科[2009]586号);
配套政策:
《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沪财发[2001]1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网(http://www7.stcsm.gov.cn/register/login.jsp)
申报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请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申报材料及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或“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进行注册。 完成注册后进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事项的“在线受理”一栏,在线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认定申请书须在线填报并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须网上提交原件的扫描件。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一、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突破项目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2006]89号);
《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装[2007]251号);
《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办法》;
《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经信装[2008]83号);
配套政策: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
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zlxz.do)
申报条件:
(一)申报方须是在上海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申报单位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以上,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
(三)申报项目或产品属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且知识产权权益状况明晰。
(四)申报项目或产品技术先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申报项目或产品须是上一年度以来首次被用户定购、使用,或已签订有效的依托工程供货合同;申报项目若属本企业自用的关键生产设备,必须是自主研制、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
(六)申报项目或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检测。
其中,申请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对突破首台业绩有突出贡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范畴(三)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申请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属本地企业首次自主制造,并对培育首台业绩、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三)已通过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组织的首台业绩认定。
申报材料及流程:
参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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